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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规操作致伤也应构成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djclym    时间: 2016-9-12 08:52
标题: 违规操作致伤也应构成工伤
【案情】
  刘某系某配件加工厂的职工,从事零件加工工作。某日,刘某在操作机器时,因违规操作,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造成腕骨骨折。经劳动局认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工伤。配件加工厂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
    【分析】
    本案中,刘某的受伤虽然是因违规操作造成,但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三种排除工伤的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本案中,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时意外负伤,按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违规操作,但在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与公司、企业法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且工伤事故大多与工人违章操作有关,故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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