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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事故致工伤可获双赔 [打印本页]

作者: djclym    时间: 2016-6-20 11:14
标题: 交通事故致工伤可获双赔

前几天我下班回家途中,因下大雨视线不好,加上路比较滑,骑的电动车被一台面包车追尾,人也从车上摔下来造成腿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面包车司机王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现在我住进了医院,王某垫付了部分费用后表示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用。请问我可以在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吗?

    律师答复: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可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要求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作者: 李志龙    时间: 2016-6-20 13:06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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