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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jclym    时间: 2016-5-30 10:23
标题: “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

    农民工小刘咨询:

  去年冬天,我在工地干活时被石头砸伤,我找到雇佣我的工头,他拿出当时签的一份协议,说上面注明了“工伤概不负责”,所以他对工伤不承担责任。请问工头的说法成立吗?

  律师解答: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工头却在其用工协议上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工头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小王遭受的损失。

  另外,雇主的赔偿责任在相关司法解释上也有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还要提醒小王一点,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注意不要超了时效。小王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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