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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灭火器报废标准和使用年限 [打印本页]

作者: NJSJYHB    时间: 2016-4-12 12:18
标题: 灭火器报废标准和使用年限
规定应报废的灭火器的情况有:
1、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 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泄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
5、筒体严重变形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 月)。
8、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各种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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