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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己驾车身亡不影响工伤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djclym    时间: 2016-3-21 14:49
标题: 自己驾车身亡不影响工伤认定

沈某系某建设公司工地瓦工。2009年1月6日上午,工地宣布停工一天半,沈某等人领取100元费用后无证驾驶他人手扶拖拉机回家,途中因拖拉机右侧前轮脱落,致使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造成沈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月,沈某妻女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经审查取证,依法作出《关于认定沈某为工亡的决定》。建设公司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亡认定决定。建设公司仍不服,诉讼至法院。此案经一、二审,均维持工亡认定决定。

  [析案]这是一起案情较为复杂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沈某的行为是否为上下班途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处理意见》)第15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因此,在界定上下班时段标准时,应当更为人性化些。本案中,建设公司宣布工地停工一天半,沈某在工地领取了回家费用后离开工地回家,应当视为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地点也在回家的合理路线范围内。用人单位认为沈某下班的合理路线是从工地到工棚,此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沈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在下班途中经过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意见》第17条规定:《条例》第16条规定的“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该犯罪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处理意见》第18条规定:《条例》第16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应是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从上述规定可知,沈某无证驾驶虽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其并没有受到治安处罚,用人单位也并未提供法院认定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任何结论性依据。因而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驾驶行为。

  自己开车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处理意见》明确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机动车伤害,即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不排除自己驾驶车辆的情况。因此,劳动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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