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论坛
标题: 护理费赔偿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djclym 时间: 2016-2-29 09:24
标题: 护理费赔偿标准
支付标准
评残前,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评残后,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支付机构
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作者: fangks 时间: 2016-2-29 09:50
住院期间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的界定要结合实际!
欢迎光临 易安论坛 (http://bbs.esafety.cn/)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