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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djclym    时间: 2016-2-1 08:54
标题: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问: 陈某在下班后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责任人赔偿了陈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十五万元。同时,陈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的途中被撞伤的,因此应当按工伤对待,公司应当支付他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但单位认为,陈某的损害已经由责任人偿付,因此,单位已经没有义务再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那么我想咨询一下,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责任人赔偿了后,单位就有权利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吗?也就是说,这两者当事人不能同时获得吗?
  答: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fangks    时间: 2016-2-1 12:59
实际操作中,每个省、市处理略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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