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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sxiyun    时间: 2015-11-10 09:18
标题: 新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新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办获悉,《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对外公布并征求意见,意见明确提到高层建筑违规改建最高罚3万元。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委托物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查。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住宅改建为宾馆、饭店、美容院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改建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规设置固定隔离桩、划定停车泊位等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水源使用或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在设施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曹华)

作者: sxiyun    时间: 2015-11-10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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