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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发国发〔2015〕11号的一些疑问,提出来大家共同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472362648    时间: 2015-3-16 16:55
标题: 关于国发国发〔2015〕11号的一些疑问,提出来大家共同讨论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但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中第3项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
那么问题来了:
1、企业还需不需要继续参加安监局的培训呢?如果参加还会发证吗?
2、评价机构给企业做验收和现状的时候时候要不要检查相关的证书?
3.如何界定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呢?
作者: canna    时间: 2015-3-16 21:17
取消的是资格认定;与考核是两个概念。二者是否关联?
作者: 472362648    时间: 2015-3-17 09:12
canna 发表于 2015-3-16 21:17
取消的是资格认定;与考核是两个概念。二者是否关联?

就是没有分清这个意思,资格认定取消了,考核合格怎么体现。以前不是安监局组织培训,然后完了考核发证。难道现在是不发证了,培训一下就行?
作者: fujian    时间: 2015-3-17 10:07
不知道国发2015(11)是什么意思,安发要加强,11号又要取消,有点矛盾呀。
作者: NJSJYHB    时间: 2015-3-17 11:48
我的理解是资格认定与考核是两个概念,可以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作者: 472362648    时间: 2015-3-17 11:55
NJSJYHB 发表于 2015-3-17 11:48
我的理解是资格认定与考核是两个概念,可以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那就是取消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的认定,培训还是要继续,只是培训完了发个考核合格证就行。这样理解可能就能说通了,呵呵。
作者: 陆观蓉    时间: 2015-3-31 15:18
那就是取消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的认定,培训还是要继续,只是培训完了发个考核合格证就行。这样理解可能就能说通了,呵呵。
作者: 菖檩安崔    时间: 2015-4-15 20:15
呵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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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水无痕    时间: 2015-7-10 20:52
看来以后就不需要资格证了,只需要一个考试合格证就行了。
作者: 建筑工程安全师    时间: 2015-7-11 05:38
耐心等待,违法的都是上边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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