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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须聘用安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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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7-7-9 00:39: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南国都市报7月7日讯(记者黄婷)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聘任符合条件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并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和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主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主任行使职权,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对安全主任提交的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建议,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归档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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