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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要让跨国公司对中国说“yes”,还要提高质量标准 完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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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sunhao 发表于 2017-2-15 09:42: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论|要让跨国公司对中国说“yes”,还要提高质量标准 完善制度体系
2017-02-14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近日,阿联酋经济部对外宣布,将联合苹果公司召回8万8700部可能存在电池问题的iPhone6S设备。苹果公司为此更新在阿联酋的官方网页,用户可以在网页上通过查询产品序列号了解其设备是否符合召回条件,对于这次召回的手机,苹果将提供免费更换电池服务,更换完再还给用户。但对于同样受到自动关机影响的中国消费者来说,却没有这种待遇。苹果公司给予中国市场和消费者不公平对待,这已经不是首次。

其实早在去年11月,就有大批中国用户表示手中的iPhone 6S在电量还有60%的情况下就会自动关机,再次开机需要连接电源,此外iPhone 6S Plus、iPhone 6、iPhone 6 Plus也没能幸免。并且不仅仅是国内地区,在国外也曾有过此类报道。

鉴于苹果iPhone 6和iPhone6S系列手机在中国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且同一问题反映人数较多,去年1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两次向苹果(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查询函,苹果登陆中国市场以来,首次在较短时间内针对中国用户问题做出回应并道歉,但苹果公司承认并明确的问题产品仅限于2015年9-10月生产的iPhone6S机型,不少消费者对此方案不满,对此,到现在,苹果公司也没有给出说法。

然而,去年12月,苹果公司发布了《有关iPhone意外关机的信息》,说少数于2015年9-10月期间生产的iPhone 6S设备中,某项电池元件被装进电池包之前在受控环境空气中暴露时间过长,使电池电量消耗速度快于正常水平,导致意外关机,这并不是安全问题。苹果公司给中国用户提供的解决办法与为阿联酋用户的解决方式却不尽相同。苹果一而再再而三地对中国市场区别对待,是因为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量太大,召回成本过高?还是因为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没有西方严格,处罚力度不够,让苹果钻了空子?去年以来,苹果在中国市场的表现已经有了下滑的趋势,苹果刚刚发布的2017财年一季度财报显示,一季度在大中华地区的销售额同比继续下滑12%。在这样的背景下,苹果的骄傲还会持续多久?

提高质量标准,完善维权制度体系,让跨国公司无法对中国说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院国际贸易部主任研究员赵萍就此话题作出了点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相关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主要覆盖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以及食品这几个重要领域。对于手机、家电等这些日常消费商品,目前相关的召回制度仍处于一个‘无法可及’的状态。”

从目前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体系来看,现在主要适用的有两大法律,一是《产品质量法》,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立足消费者角度,规定在产品质量出现纠纷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如何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个法律并没有强调生产者具有主动召回的义务。而产品召回制度本身实际从法律层面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有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即在缺陷产品面世,但并未对消费者产生太多损害或者损害很小的情况下,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必须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实际属于一个事后保护状态,而不像产品召回制度这种防患于未然的制度。因此不管是《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相应的制度并没有覆盖,因此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的时候,对国外和中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如何解决中外有别这样的产品召回现象?我认为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提高中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特别是要注重中国产品质量标准的国际化水平,从而遏制跨国公司在产品召回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去年我们国家出台了《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这个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中国消费品质量标准的国际化程度要达到95%。即在5年之后,中国相关的产品标准、国际化程度足够高,相关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商品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同时,也和其他国家的标准相符。因此在其他国家召回缺陷产品时,也必然适用在中国市场上召回相应的产品。因此,标准先行非常必要。

第二,要加强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制度。如上述所提,现在缺陷产品主要覆盖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和食品这几大领域,缺陷产品相关的制度在中国市场运行多年,已经逐渐成熟。因此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扩大到更多商品,扩大使用范围,使其更好地保护中国消费者的权益,避免缺陷产品对消费者的损害方面,有成熟的经验可供推广,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说也非常必要。

第三,要动用更多的集体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保护组织有能力也有义务去完善集体诉讼制度。缺陷产品损害的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消费者的权益,它损害的是消费者整体的利益,因此特别适用于集体诉讼制度。由此,缺陷产品这样的案件出现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该组织集体诉讼,迫使生产商或者经销商、进口商主动召回相应的产品,否则就会面临惩罚性的赔偿。

第四,即便中国的生产标准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使目前我们主动召回的制度在法律上规定得不是特别完善,但作为跨国公司,更应该以高标准来要求自己,因为只有较好的服务、较高质量的产品,才能够更好地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这样才能在中国市场站稳脚跟,并且让市场份额持续扩大,获得良好的发展空间。


因此,对于像苹果这样的跨国公司,我认为,即使中国没有要求其必须召回相应的产品,但出于长远发展的考虑,它也应该从提高自己相关售后服务的角度主动召回缺陷产品。而相对来说,一些跨国公司之所以会在中国采用双重标准,一方面它是想降低自己的成本,另一方面它可能也意识到中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做得不比它更好。因此对一些中国企业来说,跨国公司这样的做法为中国企业提升自己的产品质量,以更好的产品去赢得消费者创造了一个竞争的空间,中国企业应当更加努力。中国企业发展好了,对于这些跨国公司自然也会产生竞争的压力,迫使跨国公司减少双重标准这种现象的发生,能够更好地服务中国市场。
来源:中国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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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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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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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wyynsf19660418 发表于 2017-2-15 11:07:18 |只看该作者
好文,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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