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汽车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安全快捷、优质高效地完成商品车辆的运输,根据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SOLAS》公约等有关法规制定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船(PURE CAR CARRIER)。 1.3 上汽车船工作的船员,必须经过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安排的有关汽车船特殊操作的培训。 1.4 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培训教材,并把培训教材分发到各船舶。 1.5 直接受派上船的船员未经过公司培训的,必须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 1.6 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1.6.1 观看《汽车专用船装卸作业、预防车体受损指南》的录像或VCD。 1.6.2 学习《防止车辆损坏手册》(船员必读)(码头工人必读)。 1.6.3 学习管理公司有关《船岸汽车船货物运输操作须知》。 1.7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7.1 “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1.7.2 “汽车船”,是滚装货船的基础上派生而出的一种专用船舶,以汽车作运输货物,分别承运同类或多种类别的车辆。 1.7.3 “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2 汽车船消防管理 2.1 汽车船的消防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 2.2 为了落实船舶消防方针,船舶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小组。 2.3 船舶应制定一个完善和详细的消防灭火部署即应急灭火行动计划,来贯彻落实消防方针,确保船舶安全。 2.4 汽车船发生火灾比其它船舶更为严重,火灾一旦发生,就会迅速蔓延,难以扑救,而且危险大,损失也大,这是汽车船火灾的特点。船舶应根据这一特点和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较周密的防火工作计划。 2.5 汽车船应按规定间隔进行防火教育: 2.5.1 理论知识教育。指派专人负责讲解有关防火灭火原理以及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的正确使用、清洁、保管、消除火灾能源和隐患的内容。 2.5.2 经常收集最新火灾案例,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联系火灾案例的实际,通过讨论的方式进行训练。 2.5.3 加强每个船员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等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以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2.6 按期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装备、用品等进行维护保养,使它们始终处于良好并立即可用状态。 2.7 定期进行演习,以增强船员的防火灭火能力。 2.8 为了做好货舱内的防燃、防爆工作,应指派人员经常测量装车处所内可燃气体的浓度,并进行必要的通风工作,防止火灾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2.9 航行中每班坚持巡舱检查制度,以便及早发现火警,控制火情。 2.10 装卸车作业期间的防止火灾措施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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