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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解开的法规“死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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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ynsf19660418 发表于 2016-11-11 12:41: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难以解开的法规“死扣”!
网评员:吴杨云
2016年4月7日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令)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就是以上这样的两条规定,让一个从事地震勘探工作多年的地质队购置的民爆物品专用车辆上不了户,办不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非经营类)。
这究竟是为什么,是什么缘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还得从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手续的单位基本情况说起,我们就会发现交通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门规章与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清单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危险货物管理条例》之间有一个难以解开的“死扣”。
一、单位基本情况
办理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手续的单位是一个具备地球物理勘查甲级资质的地震勘探队,主要从事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工作,勘探震源主要通过震源药柱民爆器材在井中爆炸,产生人工激发的地震波来勘探煤层气、煤炭资源在地下的赋存情况。在民爆物品使用方面,具备爆破作业合法条件,经省公安厅许可,颁发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四级资质,许可范围是设计、施工。单位的性质是国有事业单位,属于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具备承揽社会工程的资质。单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业务范围包括地球物理勘查。
为了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单位派专人到驻地道路运输管理局、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咨询。
二、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答复
一是他们还从没有给事业单位办理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非经营类)的业务,他们需要请示。他们可以肯定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需要变更,需要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类)”。
二是单位出具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证明。
三是公安部门颁发《爆破作业许可证》不适用交通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答复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他们的权利清单是,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准入管理工作,不管民爆物品的使用许可,这应该在公安部门办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法规的“死扣”
通过反复调研和咨询,从事地震勘探工作的地质事业单位,要想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许可证》(非经营类)是办不了的,其症结就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一)款(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省公安厅颁发的民爆物品设计、施工许可证不适用本条款。
这就造成了既要管你,又没有地方、部门许可你,逼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至少具备5辆级以上危化品运输车辆,尤其是在当前煤炭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无形中给企业增加了人员、设备、市场营销等较大成本。
五、解铃还须系铃人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想简化手续,给企业减轻负担,让单位轻装上阵,交通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一)款(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这样一条规定必须进行修改,我们才能给从事地震勘探工作的地质勘探单位松绑,应改为“省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许可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负责批准设立企业,批准设立企业的职责属于国家工商部门。
                     
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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