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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重大事故追责情况将被评估
辽宁出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 重大事故追责情况将被评估
调查处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政府委托省安监局会同省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与事故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指定专人(系调查组成员)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签字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
审核程序
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经省安监局审核同意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稿),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批复后,调查组应按照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补充完善,并征得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省政府审议。
省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召开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做出批复。
结案归档
省政府批复后,由省安监局负责起草结案通知。结案通知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提出要求,并以省安监局文件发至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政府,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调查组各成员单位。
事故结案后,要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省安监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评估
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之日起一年内,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评估的内容包括: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等。
本报讯 记者刘岩报道 近日,辽宁省政府实施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后,成立评估组对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今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辽宁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省政府党组会议,省长陈求发作出批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程序,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要及时报请省政府审议。
据辽宁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流程的重要规定,主要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的内部流程,从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审核程序、事故的批复程序、事故的结案归档及评估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省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要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经省安监局审核同意,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省安监局报送省政府审议。
随后,省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由省政府按内部程序组织审议,并予以批复,后经省安监局起草事故结案通知,印发至事故发生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待事故结案后,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之日起一年内,由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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