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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人社部评选安全监管监察先进集体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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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6-5-23 16:5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总局、人社部评选安全监管监察先进集体个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和红线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己任,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激发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努力推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内设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及其内设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县、乡级安全监管机构;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内设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驻地煤矿监察分局及其内设科室;各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及其内设机构。
    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专职人员;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驻地煤矿监察分局专职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专职人员。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55个,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55名。各推荐单位应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推荐名额不少于表彰名额的120%(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向党中央看齐,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红线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
    2.忠实履行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责任,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
    3.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本地区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4.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良好,单位风气正,凝聚力、战斗力较强,受到上级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行政相对人的信任和好评;
    5.2012年1月1日以来,安全监管监察区域内工矿商贸领域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总量在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干部职工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理想信念坚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红线意识,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在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
    3.认真学习,勤于钻研,勇于创新,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努力破解安全发展难题,在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群众威信较高;
    4.从事安全监管监察工作5年以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了显著成绩;
    5.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推荐评选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
    3.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确定拟推荐对象,反馈给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拟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推荐对象参照省级评选机构的要求进行公示。
    4.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5.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评选对象要向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以及长期在条件艰苦、任务繁重的安全监管监察一线工作的人员倾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不参加评选,各地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一般应推荐科级及以下干部,拟推荐处级干部的,须同时推荐一名科级及以下人选。处级干部人数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和工作作风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对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结合个别谈话、走访调研、听取意见、调阅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察,全方位了解拟推荐对象的突出事迹、群众口碑、廉洁自律等情况。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各推荐单位要切实转变作风,主动帮助推荐对象履行征求意见手续。征求意见应由省级评选机构统一组织,不得由推荐对象本人自行办理。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注重对典型人物事迹的宣传,努力把推荐评选过程转化为宣传先进、学习先进的过程,为评选表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各推荐单位要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严格杜绝带“病”表彰,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推荐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的待遇。
    四、进度安排
    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省级评选机构于6月2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有公开报道的文字材料及表彰决定、奖励证书等其他重要材料可复印附后。先进事迹材料分为综合表现和主要业绩两部分。综合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纪律等,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主要事迹要写明该项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平,以及集体或本人的职责和作用等,文字要求准确精炼,反映工作中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7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6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五、奖励方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成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评选表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级评选机构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和部门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16年6月1日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干部二处
    联 系 人:黎体发  韩冰
    联系电话:010-64463319、64463554(传真)
    电子邮箱:litf@chinasafety.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 系 人:陈先郡  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74、84233475(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
    1.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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