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印发2016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监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安监局局务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根据法定权限和本地实际,依法、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请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对照省局计划内容,认真制定本级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要求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州安监局应对县级安监局(含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安监机构)、县级安监局应对乡镇、街道安监站(办)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制订本级对下级行政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计划。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执法支队或大队可根据本级职责规定和实际编制计划。
二、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逐级对编制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象进行有机衔接。上一级安监部门列入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象的,下一级安监部门不得重复将其纳入下级行政检查对象的计划。对全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的生产企业,除省、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纳入本年度行政检查对象计划的外,其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负责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经单位批准后由所属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省安监局列入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并不排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履行由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以及监督高温停产等日常属地监管职责,也不排除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检查职责,其事故统计与考核指标仍按属地和行业的口径不变。
三、按照随机抽查原则,编制对下级机关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情况的“双随机”抽查计划。对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的行政检查,采取“双随机”即抽查确定检查人员、随机抽查确定被检企业的暗访暗查方法,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直插基层、直插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对抽查情况进行综合和通报。
四、依据法定的综合监管职责,做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组织执法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根据湘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确定的“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规定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编制行政检查计划,必要时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编制计划的对象进行协调和分工;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交集的,应积极探索联合检查机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增强编制、执行安全监管计划执法的硬约束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对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湘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规范计划执法编制和执行,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尽职免责和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重要依据。
六、请各市州安监局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市州、直管县市安监局机关编制的本年度执法计划提交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其他县市区局报所在市州局法规部门),并按上下对口原则将列入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分类汇总上报有关处室,供其建立抽查下级行政检查企业数据库。
七、各市州安监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安监局(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园区管委会、农场、林场安监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工作调度,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上一季度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1日
湖南省安监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和省局《关于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湘安监〔2014〕64号)规定,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通过计划执法,划定职责边线、明确执法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促进运用法治手段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安全管理到位、应急管理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与职业病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重点内容
行政执法方式包括很多方面,根据湖南实际,现在主要只就省局机关本级定点行政检查、对下级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和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执法监察督导作出计划,省局重点制订三个计划:一是省局本级年度定点行政检查计划,主要负责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部分中央在湘、省属企业以及部分重点烟花爆竹等64家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二是对下级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对象的抽查计划,省局机关有关监管处室对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对象抽查220家以上;三是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牵头组织开展省局机关的专项检查和集中支付活动,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和落实;同时负责对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察。
三、时间安排和分工
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安监局机关执法计划的编制、协调以及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综合和绩效评价工作;省局决定统一安排的专项集中执法行动,由执法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省安监局本级2016年度行政检查和对下级安监机关行政检查对象的抽查计划,由各承担任务的业务监管机构合理安排并组织落实;省重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督导检查具体计划由执法监察局组织制定。时间和频次安排分别见三个具体计划。
四、计划执行
省安监局负有行政检查职责任务的机构要根据各自监管力量和工作任务,以及监管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统筹处理好监督检查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主动做好监督检查相关三个计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工作,分别做好本监管机构对确定的监管对象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将检查和抽查对象分解到人、到月度并严格执行,同时送政策法规处备案。在执法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由宣教培训中心、规划科技财务处、应急救援中心等处室予以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做好计划执法的实施保障。分管领导应加强对计划执法管理和调度,及时审批监管机构的月度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省局要制定切实可行培训计划,加强对省局机关监管人员执法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履行执法职务的能力;要把行政执法必要的检验、检测和车辆、电脑、一体打印机等装备及其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支出预算项目,办公室、科技与规划财务处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制度。对省局列入行政检查的对象,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责任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进行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并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受法律保护,免受责任追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从严治政,严格执法人员考核和管理。省局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年度执法计划,建立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做到监督执法有迹可寻、工作情况有据可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情况,将其纳入对各监管机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各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与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要进行事前问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其中对发生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有关人民政府要将事故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寄送省局监察室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省局负有监管执法职责机构的人员,应恪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湘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把计划行政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象是否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进行;严格执行经由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的实施执法计划,增强执法计划指导监管执法的刚性;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严守权责法定的原则,按“五步工作法”的程序步骤实施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严格法律措施,下达法律文书。省局监管机构人员在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时发现本部门管辖权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并应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及时正确下达法律文书。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按“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及时录入数据并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送执法监察局作为其督促执行的依据;对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到期应进行复查的,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责任制及时组织复查,不得将复查工作移交下级安监机关;对复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三)严守管辖权限,规范移交(送)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处理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并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严禁越权管辖或以罚代刑。
(四)铁腕查办大要典型案件,发挥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是国家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治国重器,安全监管人员要自觉地信法、崇法、学法和正确执法,以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负责的原则立场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严格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要精准“打到疼处”,对依法采取的法律措施要依法执行到位,对查办的安生产违法行为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省局党组加强作风建设23条规定。始终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努力维护好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威地位和队伍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