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
第一节 储存 一、种 类
第一条:爆破器材主要有:炸药、导爆索、导火索、导爆管、火雷管、电雷管、非电雷管等。炸药与起爆材料应分开储存。
二、库 房
第二条:爆破器材库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实施。
第三条:根据爆破器材的容量得出库房面积后,库房尺寸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库房内任何一点到门的距离不于15m。
2、 门宽度不小于1.5m、高度不小于2.1m,
3、 库房外设门斗,面积不小于6m2。
4、 堆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或箱堆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m;框架或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小于0.2m;框宽不得超过两箱(袋)。
5、 堆放导火索、导爆索的货架(堆)的高度不超过1.8m,堆放其它爆器材的货架(堆)高度不得超过1.6m。
第四条:对库房地面的要求:地面应平整坚实,既无裂缝,无铁器之类的东西突出地面,又能防潮防腐蚀。
第五条:对库房墙体结构及门窗的要求:
1、 应为平房,不得建成楼房,以利于灭火和疏散人员。
2、 库房墙体应坚固、严密、并能隔热。一般采用空心砖房。
3、 在炎热地区,墙体外应抹灰刷白,或刷成浅色,以提高外墙的光反射能力,减少热的渗透。
4、 每个门的层数应为两层,里层为栅栏门,外层为铁皮包覆的防火门。门一律向外开,以利库房人员的疏散。
5、 库房采光窗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1/25~1/30的采光比例来进行确定。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房的防火防爆应采取的措施:
1、 加强管理。库房必须设专人进行看管;库房内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不得贮放易燃易爆杂物;库房内外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房外应有以水为主的消防措施和消防器材;库房内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应有防潮措施;受潮的爆破器材,严禁用灯炮烘烤;库房整修时,必须将所有爆破材料移出库房至安全地点。
2、 加强照明管理。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上空;库房内只准采用自然光或库房外探照灯照明;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能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库房外面的配电箱中。
3、 雷电预防。对于使用年限超过半年的爆破器材库,应设防雷装置:防直接雷措施、防雷电感应措施、防雷电波浸入措施三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布设。
三、堆 放
第七条:库房内爆破器材的堆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炸药箱(包括导爆索箱)堆高不得超过1.8m,宽度以四箱(袋)为限,袋堆不超过1.2m。
2、 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5m;若放在地面上时,高度不超过1m。地面应敷设软垫或木板。木架及地板上的钉子钉头应埋深5mm,并用灰浆抹平。
3、 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保持不小于0.5m间距,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3m。
4、 为了通风,箱堆下面应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四、保 管
第八条:爆破器材的保管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和失盗,必须有严格的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库手续,帐目要清楚。
1、 爆破器材进库时,库房负责人必须清点验收,记帐入库,并分期分批堆放。
2、 对新进入库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作质量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
3、 对已变质的爆破器材应及时销毁,严禁发放使用,以免发生拒爆、早爆或迟爆事故。
4、 对同一爆破作业地点,不得发放燃速不同的导火索,以免打乱起爆顺序,甚至造成人员来不及撤离就响炮的伤亡事故。
5、 对质量有怀疑的爆破器材应先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方可使用。 第二节 运 输 一、一般要求
第一条: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交通、公安等各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正确选择运输工具。可以进行爆破器材运输的工具有汽车、手推车、电机车、人工等。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第三条:运输和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不准携带任何具有发生火种的东西。所使用的工具不能发生振动、摩擦和冲击的现象。
第四条:严禁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除了押运人员外不准任其他人员搭乘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
第五条: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设置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在场,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摩擦、冲击、抛掷等现象。遇到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并且在装卸地点挂上明显警界标志。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同车运输一些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时,应通过有关领导的批准和同意方能进行。其数量炸药不得超过1000kg,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导爆索不得超过2000m,导火索不得超过2000m。
第七条:运输爆破器材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梁上停留。
第八条:开、装爆破器材只能在库房的外面轻巧进行,不能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来开封。
二、运输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第九条: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运输时,车辆及其装置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 出车前应对汽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时才能出车。
3、车箱内不准有裸露的能碰撞的金属物体存在。
4、 汽车应由熟悉爆破器材基本性能的司机驾驶,行车速度以中速为宜,一般时速30km。在行驶途中,碰到扬尘、起雾,暴风雨,能见度差的情况下,要放慢行车速度。
5、 在行驶途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停车时,应将车停在远离建筑物、设施或住宅区的开阔地方。停车未熄火并用手制动前,司机不能离开驾驶室。
6、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不能装得过多,叠得过高,并要将爆破器材塞紧、稳妥、牢固。
第十条:爆破器材采用罐笼提升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斜井、竖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通知卷扬机工和信号工,应严格控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 用竖井提升爆破器材时,严禁在上、下班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进行。
3、 竖井运输爆破器材时,炸药应放在车厢内,炸药的高度不应超过车厢的边缘;运输雷管时,其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采用人工搬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小爆破的人工搬运:要严格用两种以上的不同袋子将起爆器材和炸药分开存放,在洞室或井下爆破时,应使用正确的照明,如矿灯、安全灯、绝缘手电筒等;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数量。
2、 露天大中爆破的人工搬运:人工搬运时,应轻拿轻放,每人每次运送的的爆破器材数量,用背背时不得超过一箱一袋,用挑运的方法搬运,不准超过原包装的两箱和两袋;当需要人工互相传递时,应有安全照明,应防止摔打、碰撞等,保护炸药的完整性;爆破器材的搬运应有懂爆破器材基本知识和爆破基本知识的人员指挥,防止现场哄拿、哄抢造成炸药的丢失、摔打现象。
3、 洞室、井下大中爆破的人工搬运:搬运时,按指定的线路进行;除了应该遵守人工搬运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使用安全照明。 第三节 使 用 第一条:导火索插入火雷管时,动作应轻缓,不得用力过猛,以免发生事故。
第二条:加工起爆管时,不得有撞击、摩擦或火花行为。
第三条:导火索不得用脚踩、用力弯曲或用石块、铁锤之类的物体压紧或敲击,以免发生事故。
第四条:采用导火索起爆时,不得采用单个点火,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以免发生早爆现象。
第五条:导爆管禁止火烧和敲打,防止一切烟火、撞击发生。
第六条:导爆管在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第七条:同一工作面应使用同厂同批的导爆管,以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洞室中,不得应导爆管起爆。在大雷雨天不应进行操作。
第九条:导爆索不得用电工钳、剪刀切割,更不能用坚硬的铁器或石头敲砸,只能用快刀切割。接上雷管或药包的导爆索禁止切割。
第十条:使用导爆索时,严禁烟火,防止燃烧转爆炸。
第十一条:运至工作面的爆破器材,应派专人看管,看守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应远离火源火种。 第四节 检验与销毁
第一条:对爆破器材应进行包装、外观、性能等方面的检验,检验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不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第二条: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有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和化学法四种,应根据爆破器材的性质进行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
第三条:销毁爆破器材的一般要求:
1、 销毁爆破器材应在专门的场地进行。场地应开阔或有天然屏障,尽量不含石块、周围没有树林、杂草及其它可燃物。
2、 用炸毁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用电力或非电起爆等远距离起爆方法,不得不用点火起爆时,要经过爆破领导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进行。
3、 用炸毁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其安全距离及警界范围,应按正常爆破作出设计。
4、 销毁爆破器材应在较好天气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雷雨、大雾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5、 用烧毁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导火索和点火器可在铁桶内逐渐烧毁。炸药应铺成长条在下风方向用引火物点火销毁。禁止成箱成堆烧毁。
6、 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没有取得当地环卫部门和保卫机关的同意,不应在河流、湖泊中淹没销毁。
7、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应该收集进行再烧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