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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出事故 雇主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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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5-11-1 07:37: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2014年6月26日,李治驾驶雇主翟生的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至沙雅县境省道某路段时与对面吾斯曼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事故造成吾斯曼身体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李治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吾斯曼负事故次要责任。吾斯曼受伤后住院治疗31天,共花费医疗费47456.83元。经鉴定,吾斯曼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另,李治驾驶的货车挂靠在阿克苏市一家运输服务公司从事营运,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内的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沙雅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确定由驾驶员李治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吾斯曼自行承担30%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治作为翟生的雇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与翟生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又挂靠在阿克苏市某运输服务公司,被挂靠的运输服务公司与挂靠人翟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仍有不足的则由事故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沙雅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吾斯曼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5089.54元。沙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8611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6128.54元。对鉴定伤残等级产生的500元,雇员李治、雇主翟生及挂靠公司连带承担鉴定费350元及案件受理费 1705.47元。本案审结后,各方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沙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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