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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通报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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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5-7-25 10:01: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5年7月16日7时30分左右,山东省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科技公司)液化石油气球罐区在倒罐作业过程中发生着火爆炸事故,造成2名消防员轻伤、7辆消防车毁坏、部分球罐以及周边设施和建构筑物不同程度损坏,罐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居民房屋门窗被震坏。
    事故发生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石大科技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影响重大、性质恶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对该起典型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事故简要经过
    石大科技公司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校办企业,事故罐区为该公司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项目配套罐区,共有12个球形储罐,呈两排分布,总库容为1.5万m3,储存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丙烯和丙烷。石大科技公司自2014年4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5年3月起,该公司对12个球罐轮流倒罐,进行压力容器检测检验。事故发生前,罐区储存物料总量约为3240m3。
    7月15日16时30分,石大科技公司决定将7#罐内液化石油气(约900m3)导入至6#罐,因工厂制氮系统停车,将6#罐内充满水置换空气,对7#罐进行注水加压,将其中液化石油气通过罐顶安全阀副线、低压液化气管线压入6#罐中,同时通过在6#罐底部管线导淋阀上连接消防水带,进行切水作业,以接收7#罐中物料。7月16日7时30分左右,约500m3液化石油气进入6#罐,因切水口无人监护,6#罐水排完后,液化石油气泄漏并急剧气化,遇点火源引发火灾,导致8#罐、6#罐相继爆炸,2#罐、4#罐烧毁。7月17日7时24分左右,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严重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严重违反石油石化企业“人工切水操作不得离人”的明确规定,切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现场实时监护,排净水后液化气泄漏时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二是企业违规将罐区在用球罐安全阀的前后手阀、球罐根部阀关闭,低压液化气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三是操作人员未取得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无证上岗。四是通过罐顶部低压液化气管线,采用倒出罐注水加压、倒入罐切水卸压的方式进行倒罐操作,存在很大安全风险,企业没有制定倒罐操作规程,没有安全作业方案,没有进行风险辨识。五是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控,球罐区自动化控制设施不完善,仅具备远传显示功能,不能实现自动化控制;紧急切断阀因工厂停仪表风改为手动,失去安全功效;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措施严重缺失。六是安全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操作人员刚刚从装卸站区转岗到球罐区工作,未经转岗培训,岗位技能不足。
    同时,事故还暴露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压力容器监管缺失、对“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要求不落实、对停产后化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储罐区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救援难度大,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近年来,我国危险化学品罐区多次发生泄漏、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各地区要健全完善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合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监管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推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7月22日召开的石大科技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现场会议精神,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一是精心组织,要立即以县(区)为单位,召开由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安排有关企业和单位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二是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等文件及本通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隐患。三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表,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罐区进行全覆盖检查,坚决做到不漏一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四是突出重点,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罐区,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罐区要重点检查。
    (三)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水平。要推动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水平。一是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配置,加强培训,提高罐区从业人员的能力。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有章可循、操作有规可依,临时作业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三是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强化危险化学品罐区自动化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危险化学品罐区本质安全水平。四是强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设备设施、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切水作业等的日常管理,确保罐区安全运行。
    (四)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监管。各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主动作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监管。一是摸清罐区底数,建立相关数据台账,夯实基础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各地区要把罐区安全作为检查企业的必查项目,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大对储罐区日常管理情况的现场检查。凡是储罐区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停产企业一律按照生产企业要求监管。三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罐区进行安全评价,切实掌握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状况,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四是进一步加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以后凡是危险化学品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一律由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社会影响大的事故一律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一律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要把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作为安全生产条件;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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