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熟悉职业病的目录;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2.分类
我国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名单》(02卫法监发108号),新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包括: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其中包括化学灼伤等工伤事故。为正确诊断,国家针对部分职业病制定了《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公布实施。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以便采取预防措施,我国在2002年5月正式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还修改并重新颁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3月28日发布)及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主要要求有:
①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应在诊断后24小时以内报告,卫生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下厂进行调查,提出报告,以便督促厂矿企业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防止中毒事故再次发生;②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在15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并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和研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动态,制定预防措施。
四、了解影响职业病发生的因素。还取决于下列3个主要条件:
1.有害因素的性质
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
2.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生物因素进入人体的量目前还无法准确估计),多大的量和浓度才能导致职业病的发生,是确诊的重要参考。
3.人体的健康状况
健康的人体对有害因素的防御能力是多方面的。某些物理因素停止接触后,被扰乱的生理功能可以逐步恢复。但是抵抗力和身体条件较差的人员对于进入体内的毒物,解毒和排毒功能下降,更易受到损害。
职业病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病因有特异性,比如接触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作业工人容易患硅肺病,脱离接触可减轻或恢复;接触噪声早期可引起听力的下降,如连续不断接触可导致噪声性耳聋,及时脱离接触噪声环境则可以恢复;
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反应(剂量一反应)关系,也就是接触的量与发生病变的严重程度相关。因此早期诊断、早期给予相应处理或治疗,对于预防职业病意义重大。
第二节 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一、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二、了解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内容;
三、了解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内容。
第三节 职业健康监护
一、掌握职业危害申报内容、程序;
二、掌握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及内容;
三、了解职业病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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