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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某煤炭回收加工厂“10.27”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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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5-12-17 09:00: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01027日,抚顺矿区集体企业管理局三公司煤炭回收加工厂(小井)井下-226米水平运输巷发生一起死亡20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三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隶属于抚顺矿区集体企业管理局。煤炭回收加工厂是三公司直接领导与管理的一个从事井煤炭开采的单位,年产煤4万吨左右。瓦斯相对涌出量每吨7.78立方米,属低瓦斯矿井,煤尘爆炸指数48%,有爆炸危险,煤炭自然发火期2.5个月。3条井筒,1号井为辅助井,2号井为回风井,3号井为主井。通风方式为抽出式,风机能力每分钟1250立方米(型号C47612,离心式95千瓦)。消防火系统有砂井、注水、注砂,管路比较齐全。矿井可采储量27.59万吨,可服务5年。

  一、事故经过
  20001027日,辽宁省抚顺矿区集体企业管理局三公司煤炭回收加工厂(小井)三班在-187米水平掘进送道,采煤工、电工、通风员及-226米水平运输巷看溜子工等20人作业。420分,井下-300米车场工人卢春茂感到有凉风,估计可能有事故,立即向厂调度报告。调度立即报告代理厂长蒋峰及公司经理蔡福利等,蒋峰、蔡福利等赶到后,蒋峰下井到-220米水平发现风门破坏,迅速向井上报告。蔡福利马上打电话向矿务局救护大队请求支援,630分,由救护大队长陈德录带领一个小队到井下探险勘察,随即将探险结果报告井上:已发现-226米水平巷道一号、二号溜子头附近有3人死亡,入风、回风巷道多处冒顶,-226米水平巷道三号溜子电机附近冒顶堵死,有17人堵在里边,生死不明。
  经调查核实,此次事故为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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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5-12-17 09:00:38 |只看该作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187米水平平盘11千瓦局扇因故停电、停风,造成该局扇以里瓦斯积聚,采用“一风吹”方式排放瓦斯,致使五分层回风石门以里87米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该处火区火源引爆瓦斯。-226米水平大巷三号溜子上方高顶瓦斯参与爆炸。
  (2)该矿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在独头掘进350多米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设计外煤量;在没有形成采区通风系统的情况下生产;高顶的浮煤自燃,没处理好高温火点继续生产。
  (3)“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高顶瓦斯检查无记录,无瓦斯日报;对火区不按规定预测、预报,无检查分析记录;局部通风距离过长,并采用不合理的28千瓦和11千瓦两台风机接力通风,不连锁,且一机供多头。
  (4)矿长无资格证书;法人未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煤炭回收加工厂没有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排放、火区管理无措施,随意性大。

  三、事故处理结果
  (1)矿井当班瓦斯检查员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煤炭回收加工厂生产副厂长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给予煤炭回收加工厂机电队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煤炭回收加工厂通风队队长留用查看一年处分。
  (5)给予煤炭回收加工厂安全副厂长行政撤职、留党查看2年处分。
  (6)给予煤炭回收加工厂代理厂长行政撤职、留党查看2年处分。
  (7)给予三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行政撤职处分。
  (8)给予三分司安全副经理行政撤职、留党查看2年处分。
  (9)给予分管煤炭回收加工厂工作的三公司生产副经理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给予三公司经理行政撤职、开除党籍、留党查看2年处分。
  (11)给予三公司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给予集体企业局安监处处长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给予集体企业局分管全局安全生产的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给予集体企业局局长兼党委书记行政撤职、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15)给予抚顺矿务局安监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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