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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干部“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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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5-4-7 08:01: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全市安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4月2日重庆市安监局召开全市安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安监系统各级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安监干部思想教育,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团结协作、勤勉务实、勇于担当、遵纪守法”的安监干部队伍。针对在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重庆市安监局制定出台安监干部“十不准”,对安监干部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一是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准收费;二是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不得以机构服务来代替政府监管、监察职能;三是.不准接受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四是不准参加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等;五是不准参与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培训教学和管理工作;六是.不准为培训机构提供学员信息,为学员指定培训机构;七是.不准强制培训机构购买书籍、复习资料及其它物品;八是不准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九是不准利用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十是不准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等考试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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