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记
录 |
1 | 营业执照、零售许可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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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教育培训、消防、废品安全回收处置、安全检查等制度),并张贴上墙;有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制度及记录;有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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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经营(包括采购、验收、出售等)管理制度及销售记录。使用统一的购销合同,购销情况应设专门台账记录,台帐记录清晰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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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与报告、医疗救护、演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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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市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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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对所零售的烟花爆竹安全性能和燃放知识有全面了解,会使用应急器材和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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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业人员身体状况良好;为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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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登记注册的地点销售,不得走街串巷或摆摊销售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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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销售场所内的存货量毛重不超过150公斤, 不得销售A级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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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场所严禁烟火, 有明显、醒目的防火、禁烟标志。销售点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在1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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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销售场所不得与其他危化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建筑内,与相邻建筑有实墙相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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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营场所建筑物结构及材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易燃装潢材料,门、窗等符合爆炸场所安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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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专店经营或设专柜封闭存放(橱窗),专营面积不得小于10m2,且与其它柜台或货物的距离大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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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销售场所内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防潮、隔热措施,不得设有生活设施,不得存放禁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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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从当地具备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批发公司进货,并由批发企业专车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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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营场所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并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处,周围无杂物堆放;配置的灭火器材类型和数量应与销售场所相适应(配备2只4公斤以上的干粉或清水型灭火器),灭火器材可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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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有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施;有必备的应急药品,药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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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营场所内禁止有临时接线,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视机、电冰箱、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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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营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电气线路应穿管布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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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疏散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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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筑物符合防雷要求,防雷设施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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