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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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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4-12-23 14:56: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水利电力部、能源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浙江省电力公司  外包项目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监督工作。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
4.1.1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对不具备施工安全资质的单位有否决权。
4.1.2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见资料性附录A。
4.1.2.1 有关部门颁发的“三证”,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施工合格证。
4.1.2.2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4.1.2.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上级主管部门出示的安全证明。
4.1.2.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5 安全施工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的配备。
4.1.2.6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1.2.7 外包单位管理混乱或者上年度发生过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的,不得录用。
4.2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先签订安全协议,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职责。见资料性附录B。
4.2.1 发包单位职责
4.2.1.1 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组织安全教育,见资料性附录C。
4.2.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记录和资料。
4.2.1.3 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等及引起停电、停运事故,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必要时工作现场设专人监护。
4.2.1.4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4.2.2 承包单位职责
4.2.2.1 开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4.2.2.2 特殊工程项目,应制订单独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
4.2.2.3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制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事先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4.2.2.4 长期承包施工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成绩记入技术档案。
4.2.2.5 开工前对有关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4.2.2.6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4.2.2.7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2.2.8 承包单位负责人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当施工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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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4-12-23 14:56:37 |只看该作者
4.3 对承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安全施工保证金的预留和安全奖惩办法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4.3.1 对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由发包单位预扣承包单位工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4.3.1.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责任性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4.3.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责任性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4.3.2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发包单位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在经济合同中明确扣罚办法。
4.4 对于发电厂的热控、电气、汽机本体、锅炉本体、主厂房、升压站等生产设备以及技术监督、高压试验等工作,必须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包,不得转包。
4.5 对承包单位实行安全动态管理。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章现象,按发包单位考核标准给予考核;发现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承包单位,给予警告直到清退。施工结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评价。
4.6 临时工、民工、劳动协作工的安全管理
4.6.1 总经理工作部招聘临时工、劳动协作工等,应进行全面审核,建立个人档案。
4.6.1.1 招聘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劳务证”,严禁使用未成年的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一般男55岁、女45岁以下)。
4.6.1.2 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必须经过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6.1.3 直接从事电力生产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应经医务部门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录用。
4.6.1.4 特殊工种若使用临时工或劳动协作工,招聘时应检验《特殊作业证》,并进行技术、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招聘。
4.6.1.5 民工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临时工可以通过技术培训从事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劳动协作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熟练技术人员,从事简单的技术工作。
4.6.2 对进入发电厂生产区域的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的安全管理
4.6.2.1 长期参加电厂生产区域内工作的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与公司安全监察部签订安全协议。
4.6.2.2 使用部门必须向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交待清楚生产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按揿生产现场任何主机、辅机的紧急跳闸按钮。参加可能被烫伤、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等工作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工作时有正式职工监护。
4.6.2.3 临时工、劳动协作工、民工的安全管理应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动态安全考核,对于严重违章者一律清退。
4.6.2.4  现场施工、生产过程中临时招用从事地面体力劳动的临时工、民工,使用期限在一周内,由用人部门负责招聘,报总经理工作部。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对临时工、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有书面记录),交待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提出安全注意事项。现场施工应在正式职工监护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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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4-12-23 14:56:48 |只看该作者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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