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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事故死亡 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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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4-6-29 18:08: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受害人家属李女士:2013年10月14日晚上,受害人张先生和7位朋友一起吃饭喝酒,从饭店、歌厅再到烧烤摊,张先生曾多次饮酒,约次日凌晨许,张先生醉酒骑电动车并引发车祸导致死亡。

    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鉴定所鉴定:受害人张先生系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出现呕吐,误吸入呕吐物致呼吸道窒息死亡;检验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67.2毫克,根据查处酒驾标准该血样为醉酒血样。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李女士将事发当晚一块儿与张先生吃饭喝酒的7位朋友悉数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解答】察右中旗人民法院法官汪冰:受害人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酗酒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这样的后果,其本人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7名被告与受害人张先生共同饮酒,虽他们没有导致张先生的直接死亡,但作为共饮者,在张先生饮酒时和饮酒后应尽到提醒、护送和通知其家人的义务。而7名被告在受害人张先生饮酒后骑电动车回家时,即没劝阻、制止,也没护送和通知其家人,其主观上均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判决7名被告赔偿受害人张先生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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