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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中,分包商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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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4-5-1 12:0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起事故中,分包商有责任吗?
■卢 明
一次高空作业,2人不幸坠亡。然而,作业内容未列入承包合同之中,发生问题的设备也是总承包商提供的,组织作业是带班长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分包商有无责任单位?
2人不幸坠亡
2013年12月,某市XL广场1#楼工地,在搭设安全平网时,2名工人违章作业,且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固定平网的钢管扣件发生断裂,导致2人坠落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市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得知,XL广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地矿公司。2011年5月,地矿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了《XL广场1#、2#楼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爬架”安全平网的搭设内容。
2012年5月,三建公司编制了施工方案,并根据专家“应补充安全平网”的论证意见,于2012年7月,编制了《XL广场1#、2#住宅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补充方案》,并通过专家组审定。
截至事故发生时,1#楼主体结构已施工至27层。三建公司负责“爬架”搭设工作的带班长丁宇,组织人员已经完成4层、10层、16层“爬架”外围的安全平网搭设工作,正在进行22层安全平网搭设。
认定难有共识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是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却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事故责任单位是地矿公司,三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地矿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不包括安全平网搭设内容,丁宇组织搭设安全平网是其个人行为。工人违章作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是地矿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并且断裂的钢管扣件也是由地矿公司提供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地矿公司、三建公司都是事故责任单位。理由是地矿公司未与三建公司签订安全平网搭设承包合同,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缺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三建公司是安全平网搭设的实际组织者,工人违章作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应为职务行为
这两种意见争论的焦点是三建公司是不是事故责任单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要不要承担责任。厘清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丁宇组织搭设安全平网的性质。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一是地矿公司与三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所谓事实合同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相互达成缔约合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成就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双方虽然未正式签订安全平网搭设合同,但是三建公司采纳了专家组意见,编制了安全平网搭设专项施工补充方案,并且由其带班长丁宇实际组织搭设了4道安全平网。如果丁宇未经三建公司同意或默许,三建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丁宇私自揽活的行为。
二是丁宇组织搭设安全平网是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丁宇作为三建公司负责XL广场“爬架”搭设工作的带班长,由其安排人员在同一工地、同一幢楼、搭设用于预防“爬架”高坠事故的安全平网,其工作内容与履行职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本案丁宇组织搭设安全平网是职务行为,三建公司应当在本起事故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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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4-5-1 12:03: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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