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1.1本导则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 1.2本导则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也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17日)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0632 《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 GB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3 定义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特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判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程度。 产品级别:是指《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中的A、B、C、D级。产品类别:包括喷花、旋转、旋转升空、升空、吐珠、小礼花、线香类、摩擦类、造型玩具、烟雾类、小礼花弹、爆竹、礼花弹、组合烟花、其它。 资料审核:依照文件资料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核。 现场评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现场验证和检查。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内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2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 评价程序 5.1 委托 5.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安全评价委托要求。 5.1.1.1 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5.1.1.2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依照本导则的要求,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评价并作出安全评价报告。 5.1.1.3评价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5.1.1.4 评价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