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也是搞好安全生产,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最有效途径。为此,我们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一、安全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自己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这些行业以下简称为“高危行业”。 显然,除了企业自己的培训,法律并未要求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其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也没有以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为前提。事实上,早在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就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2.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注册安全工程师自2017年起重新纳入执业资格考试体系,对于该类人员的继续教育有以下规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以下简称安委11号文):“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机制。建设网络教育平台,建立课程“超市”和电子图书馆,推行自主选学。探索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完善考核工作,建立贯穿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生涯、多层次多途径继续教育机制。”显然,这类人员也没有培训资质和培训条件要求。 对比其他注册类继续教育,《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也取消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的要求。 人力资源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通过参加培训、实践活动、远程教育、学术会议等形式,都可计入学分。”目前多用远程在线教育的方式。 3. 安全生产培训教师 从国家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以及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看,从来没有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的规定,只是在上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提出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高危行业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这里并没有将教师配备作为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必要条件,更没有教师资格及其培训的要求。 4.在线教育等现代信息化手段的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发网络课堂、手机课堂、视频课堂,充分利用视频系统、互联网系统开展远程教育,实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活化、网络化、常态化。”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二、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安全培训工作,但也存在许多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安全培训的市场化方面。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问题 尽管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培训机构资质认证,但有关部门仍然以安全培训条件为由,变相保留了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这些机构对于培训市场的垄断。 这些问题源于国家安监总局一些相关规章的表述,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令)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44号令)都明确对于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员的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对此,各省市在执行过程中有意在“条件”二字上做文章,普遍将原来的“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的条件”直接改为“培训机构条件”,延续了原来对于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条件,仅仅将原来的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改为了审查后所谓“具备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的”的公告。同时,利用其封闭的考试系统,使没有经过这些“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无法进入考试系统进行考试。据了解,国务院取消培训机构资质近5年,全国目前尚无一家企业或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能够开展该类人员的安全培训。 2.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中的问题 尽管上述国务院(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安委会(安委11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对于该类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非常清楚,但有关部门至今没有具体的文件通知来落实,各地仍然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机构直接进行线下课堂培训,不允许任何社会上的培训机构染指,也拒绝任何形式的网络教育、自主选学、学分制的继续教育模式。 这样做的理由是2013年修改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有一句话:“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仅规定了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并未提出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条件或资质。且118号文中明确,“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 安全培训教师问题 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各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直属的事业单位)仍然以培训机构“条件”为由,一直在进行安全培训教师的资格培训以及每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并且规定如果没有经他们培训的教师或者没有参加每年一度他们主办的再培训,就不允许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显然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自行设立的准入条件或者是人员资质。 4.在线教育等现代信息化手段的存在问题 由于安全培训市场的封闭和固化,以及基于传统面授考试体系的严格要求,上述人员的培训完全没有采用现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在线教育等多种、多媒体途径和手段,使安全培训的效率低下、质量不高,多少年如一日,缺少内容的更新和形式的进步。 三、建议 1. 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废止培训机构资质的决定,放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市场。 事实上,上述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性质类似,而后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要求“经考试合格”,没有培训。其培训已经放开,不参加培训亦可以直接参加考试。 2.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参照其他注册类人员市场化、网络化的继续教育的模式,放开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市场。 3.有关部门彻底停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安全培训教师资质培训和继续教育。 4.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化的前提下,适应现代培训的历史潮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在线教育、VR、AR等多媒体手段,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的成果,提高安全培训的水平。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和政府机关简政放权的深入,所有各类培训教育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也只有充分发挥市场潜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培训工作,才能够摆脱旧的培训模式的诸多局限,实现培训教育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媒体的立体式的现代培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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