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对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问:事故分为哪些等级,如何划分?
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问:事故报告的时间限定是多久?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问:事故调查报告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哪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及瞒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当事故发生并影响到工作场所的安全时,企业员工和EHS管理者必须追查多重信息源。为了避免事故的反复发生,调查者要整理并记录事故详情,以此来确定事故的根本原因。不记录这些详情意味着企业没有遵守安全管理规范,而且可能会导致巨额罚款。
生产安全都是“魔鬼就在细节中”,思想上的一时疏忽,工作中的丝毫大意,都有可能酿成惊天大祸。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是我们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
文章来源: 匡腾EHS信息化管理软件官网 扫描二维码 查看更多EHS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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