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的单层公共建筑。 (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型建筑。 (3)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木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要求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的公共建筑。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 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三、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要求: (1)在为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爆炸和燃烧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减少事故损失,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