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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行为也算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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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6-9-30 09:10: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注意!这些行为也算酒驾
近年来,随着“醉驾入刑”的实施及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酒后不能驾车上路已被人们熟知。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例时发现,对酒后驾车类危险驾驶,人们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你中招了吗?
误区一
酒量很大,不会醉
案例 吴某系某国企高管,平时应酬较多,自诩酒量很大。某日中午,他饮用半斤白酒后,觉得自己继续开车丝毫不会受影响,遂驾车上路。途中,他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吴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解析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
生活中,有些人认为自己的酒量很大,喝些酒再开车不会有问题。实际上,人的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饮酒后,人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会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所以,我们不能根据自己的酒量来断定是否构成酒驾或醉驾,要做到喝酒后一定不开车,要开车就一定不喝酒。
误区二
保健液里的酒精不算
案例 陈某饮用了含有40%酒精成分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他驾车行驶至一办公楼前时与道路中心的护栏相撞。交警赶到现场后,以简易程序处理此次事故,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次日0时52分,医务人员抽取陈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司法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陈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天,并处罚金1000元。
解析 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打击酒后驾车,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实际上,“醉驾入刑”及查处酒驾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驾驶人与路人的安全,不论驾驶人是否饮酒,只要摄入酒精,就有可能影响正常驾驶,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误区三
车辆移动后即停下
案例 蒋某饮酒后在一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23时44分,医务人员抽取蒋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司法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蒋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解析 对于上述情形,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司机在车启动后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了危险驾驶行为,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危险驾驶案件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
误区四
将车停到一旁休息
案例 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他将车停在主路内侧车道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当日5时37分,医务人员抽取刘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因刘某无法举证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解析 一些人认为,司机饮酒后为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主动将车停靠在一旁并熄火休息,警察即使查到自己也不能采取措施,因为警察并未看到司机酒后开车。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完全可以推定司机已经实施酒后驾车行为,除非有明确反证予以证实司机并未开车。
误区五
在开放式小区挪车
案例 廖某于某日下班后,将汽车开回其居住的小区,然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他发现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决定将车开到单元楼附近,在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警察赶到后对其进行测试,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300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属开放式管理,廖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解析 大部分人已具备酒后不能驾车上路的常识。但是,对在单位、小区内等非公路上酒后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人们看法不一。实际上,区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单位、小区内是否有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非封闭式管理,道路对外来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
误区六
酒后骑电动车上路
案例 林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路口时被警察查获。经司法鉴定,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0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也超出限速标准。林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解析 有人认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属刑法的追究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实际上,现在很多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标准的,外观与摩托车并无二致,速度更是远远地超过了20km/h的标准,因此,酒后驾驶这类“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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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6-9-30 09:10:39 |只看该作者
杜绝酒驾,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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