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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接水滑倒受伤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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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clym 发表于 2016-9-5 09:15: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何某是一机械加工厂的车工。2004年5月18日10时左右,何某拿着水杯到车间门外的开水间打水喝,走到车间门口时,不小心滑倒致股骨骨折。何某于2004年5月27日要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并对现场作了勘查没有发现不安全因素致其滑倒,认为何某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并非由其所从事的日常生产、工作导致,于2004年6月20日作出何某不属工伤的决定。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当事人受伤是否因为工作的原因所导致。本案中何某的工作岗位是车工,其工作内容应是与车车工作有关的事情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喝水不是工作内容之一。此外,没有发现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可以造成伤害的因素,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所接水行为不能作为工作内容,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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