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6年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示范试点地区
建设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示范引领,实现提质扩面,推动各地区加快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强化标本兼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将《2016年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示范试点地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示范试点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李征,010-6446330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2016年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示范试点地区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示范试点地区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强化标本兼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示范引领、提质扩面、以用促建、创新监管”的原则,突出按标准清单自查自改自报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运用“互联网+”手段,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出绩效考核评估,提升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突出安全监管方式创新,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推进全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目标。2016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起以辨识管控安全风险为重点,以实施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制定隐患排查标准清单为依据,以建立信息化系统为平台,以开展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部门指导考核执法为核心的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实行差异化监管的工作体系,使管控安全风险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措施和机制更加落实完善,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更加科学有效,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二、示范试点地区
2016年,继续在北京市、湖北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吉林省长春市和四平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广东省珠海市、陕西省咸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等地区开展示范试点基础上,新增辽宁省、江西省、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福建省泉州市和厦门市、江苏省江阴市等地区开展示范试点工作,扩大体系建设范围,带动区域开展体系建设。既有示范试点地区要尽快形成典型经验,新增试点地区要加快工作推动。对示范试点地区体系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摸清企业底数,注册入网管理。
1.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企业基础信息按照部门和属地监管职责,分级分类在信息系统注册。
2.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安全风险、作业人数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推动企业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范畴。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及高危行业、专项整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优先入网管理。
(二)优化信息系统,完善网络平台。
3.建立与企业联网的信息系统,应包含企业基础信息、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统计分析、绩效评估、执法检查录入等功能模块。
4.政府端信息系统侧重于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的监控、管理、分析研判和绩效评估,企业端信息系统侧重于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登记建档、隐患排查治理的全过程记录,通过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闭环管理。
5.信息系统应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修订)>等4项规范规则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4〕97号)要求,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软硬件条件。
6.提升隐患查报数据质量,探索风险在线监测预警,利用大数据挖掘分析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等特征,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支撑。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标准清单。
7.以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办法或指导意见,确立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安排,明确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责任,完善体系运行长效机制,规范体系运行。
8.依据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登记建档,做到“一企业一档案”。
9.制定隐患排查行业标准和企业隐患排查清单编制指南,将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关键场所、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作为排查的重点内容。督促指导企业编制符合实际的个性化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隐患的事项、内容、频次,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一企业一清单”。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相关示范试点地区,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及配套实施导则。
(四)落实企业责任,照单排查隐患。
11.督促指导企业突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责任逐一分解到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
12.企业应按照隐患排查清单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找准、盯紧较高安全风险等级的场所、部位、环节和岗位,进行重点排查,提高隐患排查频次,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风险管控。
13.企业应每月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隐患或全过程实时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年度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清单和统计分析报告,并定期更新本企业风险辨识管控档案。
(五)开展考核评估,推动差异化监管。
14.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完善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落实基层政府和部门的通报机制,强化过程考核。
15.制定企业考核评估办法,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依据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量化评价指标,按季度进行考核评估,动态确定企业风险等级。
16.将企业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执法计划的重要依据,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对企业实行精准化执法和差异化监管。将评级较低的企业,作为检查抽查重点,执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实现工作闭环。
17.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或否决项予以关联,对连续评级较低的企业,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或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畴。
18.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贷款申请、税费减免、保险费率浮动等挂钩的激励约束措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体系建设创新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成立以安全监管局局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体系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研究部署。设立日常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经费,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请各示范试点地区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二)加强宣贯培训。各地区要采取集中培训、印发指导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监管部门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使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能够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学会方法,确保体系建设落地生根。
(三)加强推动落实。各地区要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抓住排查治理重大隐患、辨识管控重大风险这两个关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制度、标准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支持基础较好的辖区、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尽快形成一套可复制借鉴的经验做法,供其他地区参考。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提升创建水平。
(五)加强绩效总结。各地区要强化体系建设的成果运用,依据企业考核评估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切实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16年年底前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总结、差异化监管执法情况、体系建设视频片等3个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