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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颐荷酒店对液化气爆炸负主责被罚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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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6-5-13 13:22: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5年5月19日,青岛市南区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生液化气爆炸造成人员伤亡。5月9日,青岛市安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称,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酒店主要负责人罚款10.492万元,并采用公开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安监局对青岛颐荷商务酒店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限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市安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作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元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青岛市安监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492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安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刘淑红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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