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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工厂编制可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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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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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clym 发表于 2016-2-29 09:25: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律师:
  我是上海一家修理厂的员工,两年前,我公司与外地一家汽车厂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我公司派遣部分有经验的老员工至汽车厂,协助对方开展相关业务。之后,我和一些员工被派遣到外地工作,由汽车厂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我们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也根据汽车厂的相关制度来确定。几个月前的一天,我的一位工友在从事汽车修理工作的时候不小心被压伤,造成手指骨折。其后,这位工友向汽车厂提出了赔偿请求,但汽车厂认为他不属于该厂的员工编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汽车厂的说法是否合法?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王先生
  王先生:
  从你所叙述的情况来看,你们是和修理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后来尽管你们根据修理厂的要求被派遣到外地工作,但你们的相关编制仍在修理厂内。因此,在你们被派遣期间,修理厂仍应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现在,你的那位工友在派遣期间,因工负伤,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所以,你们应该要求修理厂承担工伤责任。
  面对蓬勃发展的海外并购活动,现有法律制度一方面存在着许多阻碍海外并购顺利开展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存在着诸多法律空白。为此,应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法律发展趋势和我国基本国情的海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在立法措施上要根据轻重缓急,采取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与时俱进地修订现有法律法规,拾遗补缺地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最后逐步建成体系完善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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