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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故自杀者舍弃了向公众交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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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5-12-29 11:09: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应尊重死者,更应尊重真相。真相未出,任何自杀都不应被抹黑,也不应被肯定,本质上,“涉事故”自杀也是舍弃了向公众交代的义务。
  离开光明新区城管局局长的岗位近半年后,12月27日,徐远安以自杀的一跃,留给公众以无解的疑惑:7天前的深圳滑坡事故中,出事的渣土受纳场正是由该局审批通过。而在同日凌晨,山东平邑石膏矿坍塌事故中的矿企董事长马丛波也选择了死亡。在井下配合救援时,马丛波乘人不备跳入一号井下的佯井溺亡。
  关联一旦发生,心理暗示就再无可避。果然,尽管事发地官方通报寥寥数语,公众还是迅速做出了猜测。畏罪自杀或因耻感谢罪的联想,使得正在进行中的事故调查更显得扑朔。
  自杀是一种太过酷烈的了断方式,死者归于平静,却留给生者无尽想象。同一天里两起安全事故的疑似责任方选择自杀,则放大了猜忌效应。
  这种猜测拥有很大的市场,但和所有的捕风捉影一样,一个疑似涉事者的死亡,很难打断整体的调查进展。并且最重要的是,这些揣测越过调查结论直接为死者定罪,在我们的文化里,似乎对死者并不公正。
  偏见的出现是因为信息不畅。我更愿意将两人的死揣测为中性的“畏惧”。畏惧被调查的后果,畏惧司法和舆论的双重审判,因而选择提前结束生命,以保存最后的尊严。与其他试图隐藏真相甚至逃窜的涉事者相比,这样的自杀行为,值得同情。
  但遗憾的是,在受害者尸骨未寒之时自杀,真的能以死保节吗?恐怕不行,甚至更可悲,这最后妄图保存的尊严,也因为阴谋论的盛行而凋落了。
  确实有人为自杀“叫好”。他们以为这是种“耻感文化”,我们对日本韩国谢罪自杀的案例并不陌生。但在事故处理工作都没结束的时候就贸然自杀,并不值得过度宣扬。
  作为高级工程师,徐远安的结局让人惋惜。2006年,还在街道办任职的徐曾对深圳查处违建的“死堵”方法提出异议,他说,“群众很难理解,对政府的怨气日益积累”。
  由此可以看出,徐至少曾是个有一定担当的官员。但在城管局局长的位置上,他为何会审批这个最终出事的渣土受纳场,又为何忽视了日常的监管,使得小概率不断累积汇聚成最终的惨案?
  死亡是对自己的交代,但在此之前,他们作为当事人员,更有向公众交代的义务。比如徐远安,即使没有直接责任,他也应该配合接受调查,向公众和盘托出事故真实原因,以警示后人。马丛波同样如此,他背负着说出真相和合理善后的义务。对其他死难者的交代尚未完成,就匆匆以逃避的方式为自己结案,不免会亏欠死者和公众一分道义责任。
  因为我们固然应尊重死者,但更应尊重真相。真相未出,任何自杀都不应被抹黑,也不应被肯定。更合理的态度,是将这两起年底的自杀事件,视为两宗悲剧事件的延续。是的,是悲剧,而不是闹剧。
(胡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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