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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酒驾将被通报纪委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酒驾、无证驾驶、套牌车等违法行为,除了受到交通法规处罚,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记者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该厅制定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公安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湖北省公安机关首次明确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了受到交通法规处罚之外,还将受到纪律查处。希望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远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或证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省公安厅制定的《办法》,通报范围一般不包括未达到行政拘留处罚的轻微治安违法案件,但涉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或证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须通报。另外,涉及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也在通报范围之列。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发现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向所属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地方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通报,不得拖延、超期,不得迟报漏报、隐瞒不报。
据介绍,该《办法》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的。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哪些人?
《办法》列明:党员是指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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