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基本法学原理 1.1.1 法的起源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法律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的关系和行为靠氏族习俗,这种习俗是全体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劳动中逐渐形成的,主要靠全体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以及通过首领的威望来执行,没有专门的执行机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产出的产品,除了满足自己需要以外还有剩余,这样产生了物品交换,出现了社会大分工,氏族贫民逐渐沦为奴隶,战俘不再被杀死,而作为奴隶使用,这便是最初的奴隶。氏族首领利用自己的威望、权力和地位,而奴隶则要反抗这种剥削,这就出现了不可调和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氏族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已不复存在,而代之以被剥削、被压迫与剥削、压迫的关系。原来的氏族习俗已无法调整这种关系,这时国家出现,调整人们之间新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出现了。我国史书曾有记?quot;夏有乱政,而制禹刑"。"禹传子,家天下"。法律的产生开始是以习俗的形式出现的,后来逐步发展成为文字的形式。从开始的诸法合体,发展到当今的各法律部门详细的划分,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件活动的频繁,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复杂,更需要法律发挥协调、平衡、规范、导向的作用。 1.1.2 法的概念及本质 法律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具有如下特征。 (1) 权力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所表现的某些特征。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或社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 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 (3) 规范性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所谓社会规范是指社会模式、规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规范,法律规范便是其中之一。但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规范。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也就是对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使用的;可预测性是指人们有可能预测到国家对自己的行为持什么态度,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1.3 法的作用 法通过自身的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这是基本的作用之一。法的这种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体制下,表现的程序有所不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的这一职能将会逐步扩大和加强。 劳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是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基本的生产力。安全生产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运用法治的功能和手段,发挥法的作用,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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