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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将实施 这些交通违法下月起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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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5-10-27 11:13: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1月1日,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正式实施,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市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予以详细解读。
  哪些将入刑?
  依据“刑九”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如何保实施?
  为了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将按照规定,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
  在严格规范执法办案的同时,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变化1
  校车等超速追刑责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目前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罚款2000元,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变化2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追刑责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惩处
  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3
  伪造买卖盗用驾照追刑责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5000元罚款、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5000元罚款、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盗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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