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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杂谈:建企发生重特大事故永久“摘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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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守仁 发表于 2015-9-12 06:33: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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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企发生重特大事故永久“摘牌”好
据苏州日报报道 记者从9月8日召开的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获悉,本月起执行的《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试行)》,加大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市外建筑业企业永久不得在我市承接工程。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其三类责任人,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暂扣1年至3年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暂扣期满后须参加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如果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则注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监理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相关监理工程师将暂扣1年到3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期满后须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逐级报请注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我觉得苏州的做法是对的,对那些不服天朝管的责任人,并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进行处罚,以杜绝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对安全负责人(包括监理)是这样,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也应如此,凡是失职、渎职的都要效法这种做法,取销他的执法的资质,叫他在有关行业没有立足之地,永久摘牌,这样做正是对安全的敬重,对亡者的告慰,否则,涛声依旧,像割韭菜一样,不能从根本上铲除安全源。
事实上,有些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并不是这样,不是大事化小,就是小事化了,对那些责任人没有得到必要的惩罚。有的安全监理、责任人,于员工生命而不顾,发生不该发生这样或那样事故,对他们的宽容,就是对安全的藐视,天理不容。笔者认为,苏州做法值得效法,还要延伸其他领域,以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不能超越红线,还员工一个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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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守仁 发表于 2015-9-12 06:34:12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敢来真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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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守仁 发表于 2015-9-13 06:50:21 |只看该作者
不这样做,看来是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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