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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枪口下的盐业“不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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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5-8-11 08:58: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依法治国枪口下的盐业“不良法”
  历史的惯性有多大,可以从盐业窥得一斑。从春秋齐国食盐专卖开始,历经2500多年,直到现在,食盐已经成为微不足道的普通商品,仍有人因为“私盐”获罪。
  盐业最近登上头条,是因为两三件荒唐事。先是今年3月,陕西户县一小餐馆因为使用了从西安购买的食盐,被盐务局罚款。之后河南新郑市一餐馆因为使用了从郑州带来的食盐,被盐务局罚款。而稍早前媒体曝光了更离谱的事情:江苏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被盐务局罚款3000元,又因拒缴罚款被法院罚款2000元、判拘留15日。
  跨地区购买食盐,即使是现行的食盐专卖行政法规也并无条文指向违法。上述地方所依据的“法律”,只是当地政府制定的管理条例,效力模糊。说白了,就是保护当地盐业利益的土政策。在法治体系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者不能与前者相抵触。国家层面的盐业法规并没有禁止跨地区用盐,地方法规人为制造市场分割,以下犯上,本身就处于违法状态。
  经过二十多年市场经济的浸淫,人们对盐业专卖制度的私心和不合理了然于胸。放开市场,人民不会吃不着盐。自古以来,食盐专卖就是国家与民争利,在古代还说的过去,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现在盐业部门仍抱着专卖的大腿不放,将盐业部门的利益长期置顶在人民利益之上,说不过去。据媒体此前报道,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已在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征求,预计2016年废止专营制度,2017年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实行。也就是说,盐业专卖还有两年缓刑,还有两年时间“奉旨违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良法就要改革。这样,法治和改革的辩证关系就出来了,一方面,任何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上世纪80年代一边违法一边改革的成功经验画上句号;另一方面,法治要与时俱进,能够代表正在发展中的政治经济需求,不能鼓励明显有违常理的行为,不能将不合理的利益通过法律长期化。
  依法治国的枪口下,盐业的“不良法”显得与依法治国精神格格不入。在盐业专卖制度荫庇下的地方盐政法规“占山为王”,将盐业利益地方化和部门化,甚至动辄就将“不安分”的公民投入监狱,算不得“良法”。
  我们依法治国,追求的是善治,而不是法律本身。法律提供我们规范和确定性,前提是“良法”。因此,改革在法治框架下仍要加快脚步。法治的过程,伴随着良法对于劣法的驱逐,在这一点上改革永不眠。四中全会的决定说的也很清楚,凡是不利于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都是有待清理的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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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5-8-11 09:40:29 |只看该作者
依法治国,追求的是善治,而不是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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