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论坛

 找回网站密码
 注册易安网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查看: 1398|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针对总局70号令谈谈你企业做了哪些事?

[复制链接]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最后登录
2017-7-25
帖子
11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红心 发表于 2015-4-22 14:12: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告原文: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2月10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文件出台已四月有余,各方都积极响应,但有些企业还在迷茫摸索,针对70号令你所在的企业又做了哪些事呢?望大家开诚布公,和网友一起分享探讨(注:最好有具体措施说明)。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转发到微博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24-11-22
帖子
717

优秀版主

沙发
老阿贝 发表于 2015-4-22 14:40:32 |只看该作者
说实话
这个没什么好讨论的
这六点规定已经很清楚了
按照规定实施就可以
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
1000人超级群:安全管理2群:187268805 期待你的加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15-4-22
帖子
238

优秀版主

板凳
xiaoke127 发表于 2015-4-22 14:46:21 |只看该作者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共六条。

(一)要求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

通过设置公告栏,重点约束企业公告企业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等,让进进出出企业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对企业危险危害因素一目了然。通过设置告知卡,让相关岗位上具体操作人员对自己岗位安全状况了如指掌。

这一条在《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关于第二条规定和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第三条规定,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在综合考量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将风险归纳为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不仅考虑到了企业自身安全,也考虑到了企业周边的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关于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的要求。

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是吸取了基层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将其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

(四)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

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企业的执行情况、整改结果,从某种层面上体现了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关于更新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新制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第一 贯彻为主 以人为本 预防为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班长

Rank: 2

最后登录
2018-7-5
帖子
3
地板
ycb95815 发表于 2015-4-22 16:40:10 |只看该作者
只要有样版,做这个是很快的,关健是效果如何,感觉牌子有点多了,放在哪呢?之前搞过1+3,做了个大的警示牌。后来又搞标准化,有的部门还有重大危险源。牌子太多了,用处就有限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易安论坛 ( 京ICP备11028188号  

GMT+8, 2024-11-23 07:31 , Processed in 0.304485 second(s), 27 queries .

© 2006-2014 易安网.

易安论坛程序支持:Comsenz Inc & Discuz!X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