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设备事故,有效遏制电网、管网、设备、火灾、矿井、车辆交通事故以及各类人为责任事故,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和《*公司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试行)》等法规及制度的精神,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依据本办法对公司生产、基建、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统一考核和奖惩。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厂)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奖 励
第4条 公司及各单位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中的奖励。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不满足安全生产奖励的需求时,应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安委会)讨论,及时进行补充。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因事故、违章等因素,受到处罚的单位、集体、个人,须将其受到的经济处罚(包括安全事故损失个人赔偿金额)上缴到公司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进入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公司安委会汇报。 第5条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各单位只能用于安全生产奖励,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作为其他奖金发放。如发生将安全奖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公司将取消该单位本年度所有评奖资格,并如数追回所发放的奖金,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6条安全奖应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以向生产一线倾斜为原则,不搞平均主义。 第7条由公司颁发了奖金的,原则上所在单位不再给予受奖者奖励,若未颁发奖金,则由受奖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8条凡给予个人、集体安全奖项的奖励,奖金发放范围仅限于该奖项所涉及的个人和集体,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受奖范围和人员,并确保奖励足额到位。 第9条凡给予单位级安全奖项的奖励,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将多个奖项的奖金或多次奖励的奖金集中起来进行发放,也可以将每项(次)奖励单独发放,但当年度的安全奖励应在当年度或次年初发放完毕。 第10条按照奖励对象的不同,分为单位、集体、个人奖励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一)单位类奖项 1、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对年度内实现公司下达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人均500元基数的奖励。 2、安全生产长周期奖:根据基层单位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和实现安全生产的难度不同,对电力、煤矿、多晶硅行业连续实现3个百日安全记录的单位及燃气、自来水、宾馆行业连续实现5个百日安全记录的单位,分别给予人均200元的奖励。 (二) 集体类奖项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对每个先进集体给予人均20-100元的奖励。 (三) 个人类奖项 1、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按职工人数的1%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称号,对每人给予500元的奖励。 2、优秀安监人员:每年在全公司安全监督系统对满足条件的人员分别授予“优秀安监人员”的称号,对每个优秀安监人员给予500元的奖励。 3. 对于发现重大设备隐患,有效制止恶性误操作事故,勇于制止和举报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200—1000元的奖励,并进行通报表扬。 第11条奖励项目的申报和评选。对上述各奖励项目,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评选细则的要求,以正式文件与公司行政先进同时向公司进行申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初步评选后,提出奖励建议,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如无否决性反馈意见,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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