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明确危险作业范围加强作业许可风险管理控制。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 编制依据 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Q/SY1240-2009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HSE-01-04-C01《安全生产责任制》 释义 4.1危险作业 指公司所辖区域内涉及的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射线探伤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等。 4.2危险作业许可管理 指对某些具有潜在危险并对其他活动造成危害的作业实行控制的正式的有文字凭证的管理措施以及获得允许该项作业的文字依据。公司危险作业许可证统称为“XX安全作业票”。 4.3 申请单位 指公司所有的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的区域管辖单位。 4.4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 指申请单位负责某项作业的生产、设备、土建、安装、电气、仪表等相关专业的主管或工程师。 4.5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 指施工单位负责某项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主管、作业班组长等。 4.6 施工单位领导 指施工单位现场经理主任、总监等、施工经理、维保单位专业负责人 4.7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 指申请单位生产、安全、设备与工程的部门负责人。 4.8 申请单位领导 指申请单位分管生产、安全、设备与工程的副职。 4.9申请单位负责人 指申请单位行政正职。 4.10 重大施工动土作业 a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b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4.11 特殊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是指高度在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以及在强风、异温、雪天、雨天、夜间、带电、悬空、抢救突发灾害事故等环境和条件下的高处作业。 4.12 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13 重大吊装作业 4.13.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4.13.2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的作业。 4.14复杂及重大风险盲板抽堵作业 4.14.1作业牵涉到公司内部相关单位或外单位正常生产的 4.14.2生产装置开停工边界系统进行全面盲板抽堵的 4.14.3设备、管道含有易燃易爆、有毒、高温、腐蚀性介质且无法用阀门进行有效切断的 4.14.4机械带压封堵作业。 4.15 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作业 4.15.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15.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15.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15.4吊篮脚手架工程 4.15.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4.15.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4.1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作业 4.16.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16.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18.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 职责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并负责对该细则进行解释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断路、盲板抽堵、射线探伤作业的监管部门。 5.2公司设备工程部协助生产管理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动土、吊装、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与拆除、设备检维修的专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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