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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疑似职业病 企业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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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clym 发表于 2014-6-12 10:53: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员工“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能不能找公司索要工资和医疗费?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一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外来工小刘是一家石料公司的员工,从事风钻等工作,三年前他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去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医院出具了“尘肺1期”的初步诊断。随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此前,双方已经打过官司。当时,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刘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12年6月,小刘再次到医院复查,诊断结论仍然是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

    去年年底,双方又闹上了法院。小刘认为,虽然他只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但依法也应享受职业病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届满。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小刘医疗费及其工资2万多元。

    法官说法

    疑似职业病企业要担责

    为何疑似职业病,也能获得赔偿?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足以判断小刘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小刘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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