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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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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4-5-22 08:43: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件编号: 沪质技监特(2002)453号
产生日期: 2002-12-15
发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压力容器是具有爆炸或中毒危险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含气瓶)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是特种设备技术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和规范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监察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使用等操作人员。
第3条  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压力容器、气瓶。
第4条  本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  操作人员分类、基本条件
第5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分为三类,见下表
表一: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项目表
操作种类        允许操作的压力容器
A类        III类容器操作(不限)
B类        III类容器操作(限专项)
C类        I、II类容器操作
表二:气瓶操作人员项目表
操作种类        允许操作的气瓶
A类        气瓶检查
B类        气瓶充装
C类        气瓶操作
第6条  操作人员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本工种已实习期满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岗位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文化程序要求:
A类操作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B、C类操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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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4-5-22 08:44:14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7条  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单位条件进行认定,对教学大纲和考试题库进行统一审定,对教学程序、教案、教学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对考试现场及评分进行监督抽查。
第8条  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单位,可以是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也可以是容器数量特别集中的使用单位等。这些单位必须提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的书面申请,经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同意方可开展这项工作。
第9条  组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核的师资力量和管理机构;
2.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核的场所、设施及器材;
3.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核的教学程序、教案、管理制度。
第10条  培训和考核包括取证培训考核和复证培训考核两种,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第11条  操作人员理论培训教师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应由培训单位聘任,并将聘任人员及培训考核负责人名单报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担任相应的培训教学和考核工作,其基本条件是:
1.理论教师必须是从事压力容器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实际操作主考人员须是从事压力容器运行管理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A类或B类容器操作资格证的操作人员。
第12条  每期培训班的人员应尽可能按系统或由同类生产工艺的操作人员组成,一般每班人数不得超过60人。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认定的压力容器操作和气瓶检查、充装、使用等操作培训教材。
操作人员培训的时间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取证考核的培训时间
(1)理论培训时间:A、B类人员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0学时;C类人员不得少于30学时。
(2)实际操作培训或操作实习时间:A类人员一般不少于6个月,B类人员一般不少于3个月,C类人员一般不少于1个月。
2.复训考核的培训时间应予以缩短。
第13条  操作人员考核一般应由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授权单位统一组织。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报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审核。
第14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理论考核应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理论部分
(1)压力容器的主要工艺参数,压力容器种类的划分;
(2)压力容器的材料、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压力容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中有关安全使用的内容;
(5)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6)压力容器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7)剧毒、有毒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常用气体的主要物理化学特性及其安全使用的影响;
(8)压力容器常见的内外部缺陷,定期检查及修理的一般要求;
(9)压力容器防腐技术;
(10)压力容器置换及安全动火规则;
(11)压力容器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2)各种常用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2.气瓶安全技术理论部分
(1)气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中有关安全使用的内容或气瓶充装工艺流程及其装置;
(2)气体的基础知识,气瓶充装操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3)气体的制取方法;
(4)气瓶分类,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
(5)气瓶附件及作用;
(6)气瓶的颜色标记和钢印标;
(7)气瓶常见的内外部缺陷,定期检验目的的一般要求;
(8)气瓶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我以我血荐安全,辅就世人安康路。这里有许多安全资料可供下载,欢迎光临:http://www.esafety.cn/blog/u/30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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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4-5-22 08:44:48 |只看该作者
第15条  实际操作考核的方法及内容
1.实际考核在特设的现场,有意设置某些不安全疑点和故障,由被考核者查明并克服;
2.实际考核应当指定一套操作内容,由被考核者实地完成,检查其操作的正确和熟练程序。例如压力容器操作前的检查、开机准备、开启阀门、启动电源、调整工况、正常运行、与停机程序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3.安全附件的检查;
4.实际操作考核应当限定时间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者应计量扣分。
第16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项考试及格者由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发给操作证。考试不合格者,三个月后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操作人员只许操作所考合格项目内的压力容器、气瓶,若要超出所考合格项目以外的压力容器、气瓶,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在操作证上增加新的项目。
第17条  未取得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独立进行操作,无权填写操作运行记录或生产工艺记录。
第18条  操作人员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操作证的复审栏目内。对于连续从事操作工作无事故,并有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等突出表现的操作人员,经使用单位推荐,由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一次。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操作证,重新培训取证。
第19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运行;
2.认真填写操作记录,生产工艺记录或运行记录;
3.发现压力容器、气瓶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机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4.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5.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6.操作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
第20条  压力容器、气瓶使用、充装等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5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取调操作人员;
2.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定并督促执行使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操作人员的劳动条件,做到文明生产;
5.奖励安全生产搞得好的操作人员;
6.保持操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操作人员。
第21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暂扣直至吊销操作证的处罚。
第22条  培训考核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处以暂停直至取消培训考核工作的处罚。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培训考核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应予制止,不予制止、处理将承担有关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23条  压力容器(气瓶)操作人员资格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
第24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25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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