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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从事压力容器(指《容规》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培训、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准操作相应类别的容器。
第二章 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3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第4条 压力容器操作证分一、二类和三类两种。
第5条 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人员,应填写《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经单位审查签章后,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察机构。
第6条 市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三类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各区(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所辖区范围内一、二类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7条 市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见附件二)的统一审定和签发“操作人员资格证”,并对全市培训、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8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合格分数为70分;操作实习不少于三个月。
第9条 参加培训考核工作的教师,由各区(县)局聘任并报市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其条件应为从事压力容器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10条 各区(县)安全监察机构,在培训考核前,应将教学安排报市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11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操作规程。
2.对压力容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3.压力容器发生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对任何危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5.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实际操作水平。
第12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保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按取证类别操作。
2.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制定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落实。
4.保持操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13条 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由原考核发证的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填入《登记表》“复审记载”栏内o
复审培训时间应予缩短。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其操作人员资格证。
第14条 各区(县)安全监察机构,在考核(或复审)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填写《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考核汇总表》(见附件三)上报市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5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时,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操作工可暂扣或吊销“资格证”。
第16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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