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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纲题预测】2021年注安考生必看的时政、政策汇总不可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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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sunhao 发表于 2021-10-16 23:00: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10月16、17日,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6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
10月17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14:00-16:30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7个专业)
本文内含2019-2021近三年的安全生产相关新政策、新法规。适合2021年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考生。对《管理》《法律》《实务》都有一定程度的可读性!
一、《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20年4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
【9个行业、专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运输、民航铁路等交通运输、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物。
【两个专题】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1)制作“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
(2)集中开展学习教育。
(3)深入系统宣传贯彻。
(4)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5)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6)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4)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5)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二、《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3、严格标准规范。
4、严格安全准入。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5、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
6、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
7、强化法治措施。
8、加大失信约束力度。
9、强化激励措施。
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10、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
1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2、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
13、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
14、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15、健全执法体系。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16、提升监管效能。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四、《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1)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6)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7)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8)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9)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10)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1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五、《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1、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督促有关企业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2、全面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采取集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深刻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落实的要求,强化举措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3、结合实际,将《办法》的落实纳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通过有效施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短板,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4、加强监督指导,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统筹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在线巡查抽查,针对包保责任人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形成线上线下监管融合,推动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六、《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1、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
矿山企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2、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
矿山企业矿井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已确定关闭的矿井以回撤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将回撤工程委托发包给无资质企业的,予以立即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并依法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3、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
矿山企业违规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或者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使用纳入安标管理但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井下使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4、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矿山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的,煤矿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
5、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采取限产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采掘失调以及瓦斯应抽未抽或者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矿山企业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立即关闭。
煤矿超层越界破坏保安煤柱的,矿井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7、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在运行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8、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未按规定配齐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等“五职矿长”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9、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矿山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吊销证照或关闭等处罚。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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