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6-7-5 14:21 编辑
呵呵,应者寥寥啊,请允许版主继续独角戏吧,谬误之处,请同行们多批评斧正。 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各种新生的社会现象应当说是极其丰富且层出不穷的,而寄希望于现行法律对其一一进行约束规范,无疑是不现实的。因为较为合理的立法逻辑应当是先有社会现象而后有法律规范,所以国家立法滞后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无法有效地做到前瞻性或是及时对一些社会现象作出回应,况且成熟的立法还应当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实践之上的。 因此,我们对一些性质和调整对象相近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习,无疑是解决法律空白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因为,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其背后隐含的价值导向均应是高度一致的,或是实现公平正义或是捍卫一定的社会管理秩序。 比较法学确立的方法论将笔者的思绪逐渐拉回了几年前的一个下午。那是一次令笔者印象深刻的市直部门法制工作座谈会。 为不断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上级部门在本次法制工作座谈会上,邀请了本地行政法权威专家——P教授参与座谈。 会议在市直某部门的2楼会议室举行,近150平米的长方形会场座无虚席,甚至过道上都站满了人,笔者有幸被安排在第一排就坐,可以更清晰地聆听P教授的发言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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