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3.21”较大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09年3月21日8:30,按业主预先安排,由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土建工长闻x带领两名民工王xx、王xx到除盐水池长20米、宽4,6米、高3・65米,容积约320立方米 进行池壁渗漏修复作业。事先业主已将水池水位降至溢流最低点池内剩余水深约0・5米左右 ,到现场后,闻x找到电工安x安装潜水泵,排除池内剩余水直至中午。13:45左右,闻x带领两名民工回到现场进行渗漏修复作业。王xx与闻x先后下到池底,相继晕倒,在除盐水池外的王xx发现下去的人员倒地后,随即喊人救助,在此区域作业的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电工安x听到王xx呼喊声后,马上寻找其他人进行救助,途中遇到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电工张xx,告知此事,然后直奔二冷泵处找到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郭xx段长,说除盐水池出事了,有人晕倒,在安x寻找其他人进行救人时,民工王xx、电工张xx也先后下池救人,均晕倒在除盐水池内,安x返回除盐水池后也下去救人,当顺爬梯下到一半高度时,发现池内已有4人倒地,感觉情况异常就顺爬梯回到池上,这时郭xx带领杨xx等人来到事故现场,在郭xx向项目部负责人电话汇报时,杨xx下到池内救人,也倒在池内,至此,除盐水池内共5人窒息晕倒。 事故性质和事故原因 一 事故性质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土建工长闻x、农民工王xx虽按要求准备了通风换气用的轴流风机,但实际工作时没有使用,在不明池内环境情况下,冒然进入池内进行作业,违反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导致闻x、王xx在严重缺氧环境下窒息晕倒,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农民工王xx、电工张xx、管工杨xx盲目施救,致使事故扩大。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对除盐水池内部环境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作业,且事故发生后又盲目施救,导致多人缺氧窒息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发生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上报,造成事故的迟报。 二 直接原因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土建工长闻x在带领民工王xx进入除盐水池内作业时;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一2006,第5・1・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和第5・3・2在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的规定。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作业人员虽在作业前按要求准备了通风换气用的轴流风机,但在实际工作时没有使用,在不明池内环境情况下,冒然带人进入池内进行作业。专家组认为事故是由稳压罐内氮气随回水管道反串到除盐水池内,造成池内氮气含量超标、严重缺氧,导致作业人员下池后窒息死亡。 三 间接原因 1、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对地上有限空间缺氧危险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事前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预案。 2、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对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水平匮乏,安全意识低。 3、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现场施救人员缺乏必要的救护知识,盲目施救,致使施救人员缺氧窒息,导致事故扩大。 4、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在作业人员进行除盐水池防渗漏修复作业施工过程时,没有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 5、首钢京唐钢铁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对外埠施工单位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曹妃甸工程总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管不到位。 警示1:制定安全措施重要,严格落实更重要。施工、检修设备前,必须严格落实已制定的安全措施。 警示2: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盲目施救的过程从本质上暴露出职工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了解甚少,缺乏基本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知识和辨识能力。 警示3:员工危险气体(尤其是氮气)知识缺乏,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危险气体知识、风险识别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警示4:受限空间作业应引起足够重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过程应严格落实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警示5:维修、检修期间易发生事故,维修、检修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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